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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新规颁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1 14:18    浏览量:75

    2011年6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6号)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27号)发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国资委令26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国资委令27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国资委令27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由中央企业备案;涉及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等经济行为的,评估项目或者估值情况应当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国资委令27号”规定,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在进行与评估或者估值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其交易对价应当以经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国资委令27号”规定,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转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外企业,受让方为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或者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外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以评估或者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底价确定。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推动境外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同时,对评估机构的专业经验和信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评估机构国际化、网络化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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